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4年15号文,即《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与国办发[2003]105号文、国办发[2008]114号文是时间前后衔接的系列文件,所谈事项相同,讲的都是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中事业单位转企和文化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在内容上,15号文与之前两份文件有一显著不同:105号文和114号文只是说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而15号文则明确提出要转企改制,指出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还指出“国有文化企业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建设,规范总会计师管理,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转企”一般是指由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而“转企改制”则不仅指由事业转为企业,而且还要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前者是传统国有企业,注册资金是一个整体,不能划分,后者是现代企业形式,注册资本可以一股一股地分开,因此可以增加、减少,还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
    公司还有一个特点,其内部设有股东会(股份公司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种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三会各司其职,其中股东会是唯一的最高权力机构,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公司是东家的”。在一个组织中只能存在一个管理体系,如果政出多门必然造成混乱,公司的机构设立遵循了这一原则,这也为文化企业深化改革做了体制上的准备。
    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为公司后,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宣传部门管导向,出资人管人管事管资产,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些都应该通过股东会的形式来落实,有关部门可能通过作为股东直接持有,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报刊公司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股权来行使其职责。
    经营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有序引入非公有资本、员工持股,这些非公有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入,也都需要在完成转企改制的公司股权结构上进行。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