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香蕉牛奶时/联想到了/月亮在白莲花般的云朵里穿行。”3月29日,河南一高三女生在便笺本上写的几首小诗被同桌拍照发微博,两天之内被转发8万余次。网友评论,这些小诗体现了一个吃货的文学修养,既可爱又“下饭”。这位高三女生一时红透网络,被网友封为“食物派诗人”。
  从已经报道的内容来看,这位新晋女诗人的诗作篇幅大多短小,而且大量使用与饮食有关的比喻句,虽然在格式上有“把一句话断成好几行”的“现代打油诗”的观感,但是仍然不乏新意和笑点。开心之余,笔者进而想到:这样的短诗,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认识吸收借鉴了世界通行的观点,即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智慧,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具体而言,包括“独”和“创”两个要件。其中“独”的含义是指“独立创作、源自本人”;“创”即“创造性”,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作品必须包含一定的创作高度。换言之,独创性要求作品有别于其他表达形式的个性化的表达,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推演而来。个性化的成分可以有多有少,但是必须存在。第二,某些智力成果的创作过程需要艰辛的劳动或者高超的技巧,但“创造性”并不等同于劳动的多少或者技巧的高低。
  接下来我们从类型上分析一下这位女生的诗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一类:意境平常型。如“去重庆吃/去南京吃/去杭州吃/去香港吃/去比利时吃/去墨西哥吃/最后/我还是苗条的我”,又如“我说/我不吃猪肉/可我吃了猪蹄/女人/就是这么/口是心非”。此类诗歌完全是生活用语的平实叙述,虽有诗歌之形,并无作品之实,因为其创造性程度存在明显争议。
  第二类:篇幅短小型。如“不是我选择了食物/而是食物选择了我/我好伟大”,又如“烤生蚝/蒸雪蟹/盐焗虾/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此类诗歌篇幅短小,往往思想有余而表达不足,基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原则,同样无法构成作品。
  第三类:独创型。如“我的数学老师/非常可爱/像/可爱的小黑兔/可我听不懂数学课/所以/每节数学课后/我都无比地想/想吃兔肉”,又如“如果有这样一个牧场/草是抹茶味/太阳是柚子味/天晴时薄荷味/阴天时杏仁味/那么/我希望/牧场中的牛羊/是椒盐味。”此类诗歌富有新意和创意,虽然作为诗歌在文学价值上值得商榷,但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应当受到保护。
  ■话题延伸
  短诗火了,商家能否拿来用
  对于符合作品构成的诗歌,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他人不得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构成作品的诗歌来说,他人的侵犯,即使只涉及部分内容,只要涉及核心或主要部分,同样构成侵权。例如,如果某个饭店在墙上设置这样的广告语:“草是抹茶味/太阳是柚子味/天晴时薄荷味/阴天时杏仁味/牧场中的牛羊/是椒盐味”,作者可以要求饭店停止侵权并索取赔偿。
  对于独创性不足的诗歌,由于其表达或语句都是源于现实生活中人们交流时大量使用的语言,因此不能被个人垄断,如“我说/我不吃猪肉/可我吃了猪蹄/女人/就是这么/口是心非”。对于那些篇幅过于短小的诗歌,由于只有思想而没有表达,事实上同样无法在版权意义上禁止他人利用,如“烤生蚝/蒸雪蟹/盐焗虾/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由常见的海鲜菜名和海子的成名诗歌语句组成,表达了一定的思想,但无法阻止别人进行类似使用,例如,某饭店完全可以这样设置广告语:“葱烤大排/铁板鹅肠/素炒三鲜/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位年轻的作者相当一部分诗歌就单独而言难以构成作品,但是,一定数量的这样的短诗,由于都是围绕“吃货”“美食”这个主题,却可能构成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按照汇编对象的不同,汇编作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汇编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而形成的新作品,即被汇编的对象本身就是作品,如各类期刊、小说集等。第二类是将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数据等材料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汇集到一起,例如出版社通过自己的判断,将全国最有旅游价值的20个景点的基本情况、数据等汇编在一起形成《全国旅游景点简介》。同样,这位“食物派女诗人”的一定数量的诗歌,如果被他人擅自出版,即使里面的诗歌每首都没有达到作品的标准,但如果具有一定的数量,同样在整体上可以以“汇编权”(作者对这些诗歌的创作可以视为围绕着一个相同的主题将不同的语言短句进行有独创性的汇编和选择)主张权利。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