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从既有
预算中统筹安排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问题,意见明确了两点,一是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具体说,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二是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意见特别强调,对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实施。
【购买价格】
合理确定价格
避免获取暴利
关于购买价格,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这里要明确的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体现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具体包含3层意思:一是购买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有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购买价格要与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挂钩;三是在此基础上使承接主体取得与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相当的合理回报,而不能是暴利。”财政部教科文司文化处调研员庞静茹说。
【绩效评价】
侧重服务对象
对服务满意度评价
庞静茹说,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意见要求:一是要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所谓综合评价机制,一方面要求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另一方面要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期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庞静茹说。
二是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三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监督管理】
建立“信用档案”
和“黑名单”
意见明确,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此外,意见特别强调,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要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