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强迫人读书?不能!
全民阅读立法把分散的个人行为和政府、社会行为有机地勾连起来。
全民阅读立法之所以遭到质疑,是因为法律天生的强制性。相关法律能对个人阅读行为进行强制?不能,但是能强制政府提供促进个人阅读的服务。
全民阅读立法对政府和对百姓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种新型的“促进性法律”,重在促进某项事业的发展,而非管制与约束,如我国已经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全民阅读办公室主任王潞解释道:“全民阅读法律对政府是强制、义务和责任,对公民是权利、保障与促进。《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中内容相当大一部分,如有关全民阅读的设施、体制建设、对特殊人群的保障,都是政府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政府的义务即公民的权利。
为何要出台这种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江作苏给出了解释:“像读书这一类的法律,具有行为的裁判性,但是不具有可诉性,而这种裁判性的引导作用,具有根本的意义。”中国提倡性的立法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意志并具有最高的号召力。读书虽然是个人活动,但与社会、公共财政紧密相连,全民阅读立法把分散的个人行为和政府、社会行为有机地勾连起来。
有法律就不会“一个师傅念一种经”
法律规定了专门的机构和预算来保障全民阅读活动的执行。
全民阅读立法相关工作从2006年就已开始,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学习型社会”以后,中共中央宣传部、原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就开始倡导在全国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自2006年开始总署每年都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各省市按照要求组织活动,有“规定动作”也有“自选动作”。从中央到省市主要以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全民阅读的开展。但与法律相比,不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同时也有较强的部门色彩,而全民阅读涉及不同部门,在推进各部门协调推进时难免会出问题。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规处陈振国表示:“有法律和没有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有根本性、长远性、稳定性和全局性,无论上级领导重视与否,全民阅读都能平稳有序地推动,不会‘一个师傅念一种经’,朝令夕改。”
稳定性最重要的表现,是法律规定了专门的机构和预算来保障全民阅读活动的执行。在全民阅读活动推进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在于没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承担统筹与执行。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意德表示:“全民阅读涉及的事情广、人群多,如未成年人、特殊人群等,还涉及到阅读资源的整合等。作为倡导性活动,以前中央几十个部门联合发文,具体执行却很分散,新闻出版部门只是其中之一。”而目前全民阅读推进已经进入瓶颈期,特别是涉及到资源整合,较难协调各部门。比如全民阅读涉及到图书馆、社区书屋、农家书屋等,但是图书馆属于文化部门主管,农家书屋属于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主管,社区书屋属于工会等机构管理,这些设施之间的资源流通,尤其是依托县级公共图书馆的资源共享、通借通还无法实现。
如果有统一机构协调的话,就不会造成重复建设,图书利用的效率也会更高。张意德表示:“我们在苏南吴江地区办过试点,农家书屋和区图书馆通借通还,依靠农村终端可以借到县城的书,方便了读者。如果全省铺开,没有法律规划很难协调。”另外,全民阅读需要财政保障和专门经费。以前每个部门组织活动,都是各出经费,没有专门的财政预算。而有了立法,就可以有财政预算,从而有了经费保障。
如何保障立法内容的落实?
三部地方法律都创设了全民阅读活动执行专职机构。
有了顶层设计,接下来就是制度安排的落实了。已出台的三部地方法律中,都创设了全民阅读活动执行专职机构。
如湖北设立了湖北省全民阅读活动指导委员会,机构设在新闻出版广电局。陈振国表示:“以前全民阅读活动相关机构有的设在新闻出版部门,有的设在政法委,有的设在宣传部,有的设在文化厅。法律出台后,指导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其办公室必须设在县一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不仅有委员会,还有具体的办事机构全民阅读办公室,并且只放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再如辽宁确定了较高级别的领导机制,全民阅读主管部门由以前主要以新闻出版部门主导,正式明确为省委领导下的全民阅读办公室等来主导。辽宁省全民阅读日组委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长担任,政府重视程度提高了,也方便各部门的协调。
湖北省政府在立法之前已经专门为全民阅读办公室安排了编制和财政预算,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后,地市县要按照法律要求,设立人员编制和经费。全民阅读办公室代表省委省政府行使职能,协调各部门比较畅通。委员会不仅指导各级地方政府,湖北省高校、驻军等也纳入指导范围。陈振国举例:“比如要求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开放,但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都不是湖北省管大学。立法后,普通市民可以进入高校图书馆办图书证借书。”
全民阅读成了考核当地政府的重要指标之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江苏把全民阅读率纳入到江苏现代化建设指标体系里面,也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指标体系;湖北也把全民阅读纳入当地的“精神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张意德表示:“如何考核需要一系列实施细则,目前还未出台。细则制定要从框架上提要求,机构、经费、资源整合、新闻媒体的职责等都要有涉及,让每一个问题都落在实处。”
地方法律呈现地方特色亮点
全民阅读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已出台的三省全民阅读法律最大的亮点,就是将4月23日定为当地的全民阅读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湖北更是多走了一步,除了法定湖北全民读书日,还将9月28日孔子诞辰日也规定为读书日。陈振国表示:“传统文化必须重视,习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出发扬光大传统文化,在去年的孔子诞辰纪念大会上,专门就儒学和孔子对中国文化的影响做了重要讲话。”曾有人提议把湖北人屈原诞辰日作为湖北读书日,但出于未来有利于与全国的对接,还是改为孔子诞辰日。如果将来国家层面立法,也有利于从湖北的做法中吸取经验。
除了全民阅读日,各省市的立法内容和过程均有自己的特色。辽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马国柱认为,辽宁亮点之一就是将读书活动与文化民生联系在一起,将全民阅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全民阅读立法既是目标也是手段,明确了目标和使命。将读书活动与建设‘书香辽宁’和‘文化强省’结合在一起。”
江苏的立法从提交初稿到最终出台只用了8个月的时间,之所以这么快,张意德介绍:“我们的做法就是一开始就让省人大参与进来。人大作为一个立法主体提前介入,协调不同的部门。这样就有利于从全民阅读推动的角度,解决深层次问题。”
湖北的另一个亮点是对进城务工人员有特别的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进高校图书馆和公立图书馆,只需出示身份证即可。“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自觉,湖北现在已经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如果相关图书馆拒绝这部分人群,他可以起诉这些图书馆,行政主管部门也会进行处罚。”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读书不仅能增长知识,还能修身养德。这是一个有着上千年书写史的国家,有着浩瀚的藏书和经典,相信在法律的引导下,全民阅读成为新常态,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阅读带来的乐趣。
链接 国外阅读立法扫描
公共文化立法在中国方兴未艾,阅读立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自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4月23日为“世界阅读日”以来,已有多个国家制定阅读相关法律,包括1998年美国《卓越阅读法》、2002年美国《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2001年日本《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法律》、2005年日本《文字及印刷品文化振兴法案》、2007年西班牙《阅读、图书和图书馆法》、2009年韩国《读书文化振兴法》、2012年俄罗斯《民族阅读大纲》……
这些法律都与阅读有关,但侧重点不同。有的是为了促进国民阅读,如《读书文化振兴法》;有的是为了提高青少年的阅读能力及阅读教学质量,如《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法律》;有的是为了提高图书馆的公共服务水平,如《阅读、图书和图书馆法》。
以日本相关法律为例,法律条文并不复杂,包括目的、理念、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各机构之间的合作、财政措施及设定“儿童阅读日”等。比如《文字及印刷品文化振兴法案》仅12条,《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法律》仅11条,翻译成中文全文各不超过1000字。而之所以这些简略的法律能够起作用,在于政府配套的一系列计划的执行。如《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法律》发布之后,文部科学省又发布“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基本计划”,确定每年4月23日为“儿童读书日”,日本各府道县、市町也纷纷制定详尽的推进计划。这种计划与法律一次性发布不同,而是每5年制定一次,到2013年已经推出了“第三次儿童读书活动推进基本计划”,并有明确的目标——截至2023年,将使每月读书不足一本的人数降至小学生2%、初中生8%和高中生26%以下。政府的投入很关键,第一期5年的投入就高达650亿日元。既然是推进全民阅读,公用阅读设施和社会参与必不可少。社会机构、公共图书馆也是推进国民阅读的重要力量。日本民间有“读书推进运动协议会”,在各个都道府县都有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组织各类读书活动,广泛推介书籍。而日本政府也专门对图书馆进行了整备。
韩国、俄罗斯及西班牙的法律与此大抵类似。就目前国内三省市立法的情况看,兼具上述几种立法的性质,并有几点不同。
首先,国内阅读立法目标相对较多,涉及青少年阅读水平提高、国民阅读率和公共阅读机构(如图书馆等)服务保障。这与国内尚无相应的教育法案有关。第二, 国内的阅读立法像行政法而不是社会法。国外阅读立法倾向于定义为社会法,国内已经确立的阅读法律,行政法的意味更浓。第三,配套的图书馆法缺失。上述阅读立法的国家,大都有相应的图书馆法,并且在阅读立法数十年以前就已经制定。如日本1950年制定《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案》、俄罗斯也在1994年由国家杜马一致通过《图书馆事业法》,英国早在1850年就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案》。图书馆是全民阅读的重要设施,对图书馆设施建设、服务提供制定相应标准有利于相关计划的推进。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