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国新闻出版业取得长足发展,相继组织出版了一大批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出版项目,完成了一系列国家重大出版工程,打造了一批大型出版传媒“航空母舰”,推出了大量反映时代精神与特点的精品力作,推进了新闻出版业转型和升级,推动了新闻出版业“走出去”,加强了市场体系建设。
这些成绩的取得,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新闻出版法制建设也围绕新闻出版业繁荣发展这个中心,全面服务于新闻出版业改革开放的大局,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编制管理条例》等4部法规为框架,以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25部部门规章以及《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250多部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形成了中国特色新闻出版法律体系。可以说,新闻出版改革与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发展。
但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新闻出版法律制度还不适应新闻出版改革发展的需要。如按现行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在出版环节非公有资本是不允许进入的,但目前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均有非公有资本。又如违禁出版物的鉴定,不管是鉴定主体,还是鉴定程序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再如,随着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广泛运用,如何对新型出版业态进行积极引导和妥善管理,也需要进行深入探索。这些林林总总的问题,都迫切需要对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与此同时,更要看到,随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不按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突破现行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进行“改革”。有些尽管也有法律,但法律往往只是发挥对改革成果的事后确认作用。这些“改革”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新闻出版业的改革涉及深刻而重大的利益调整,如果不经过正式而严格的立法程序,就难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正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从而影响新闻出版界广大职工对改革决策的认同,改革也难以进行。
因此,要全面认识和把握新闻出版改革与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快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完善新闻出版改革的法律制度。要通过民主参与、民主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失误问责等法治程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保障新闻出版改革决策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当前,特别是对新兴媒体和新兴业态、非公有制社会文化组织、转企后的新闻出版企业等领域内法规滞后、管理缺位的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新闻出版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坚持法治的原则,在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凡改革涉及法律法规的,都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先取得不同形式的授权。当改革遇到制度障碍时,应努力在新闻出版法律体系内,通过法律解释等持续寻求解决之道,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减少新闻出版改革与新闻出版法制的直接冲突。
总之,新闻出版业的改革需要创新突破,新闻出版法治需要讲规则和程序,必须处理好两者关系,将其统一于新闻出版业发展的伟大进程之中。
(来源;出版发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