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审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是中央政府加快权力清单公布,大力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今后,各部门将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国务院审改办还作出说明,此次公开汇总清单不是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固化,将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更加有针对性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因此,汇总清单除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外,还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某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及设置合理性的意见,可在该项目页面下方提出;认为该部门存在实际实施但未列入目录的事项,可在该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页下方提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工作的建议,可在“我为审改建言献策”栏目中留言。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sgb@scopsr.gov.cn,投诉举报电话:010-12310。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行政审批事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终要取代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审批清单之外的事项都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起,十余年来,国务院已累计发文10次,逐步推动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据梳理,在取消和下放的管理权限中,涉及新闻出版的行政审批项目,累计取消50项、下放10项。
国内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源自2001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WTO规则存在诸多冲突,内外两方面的要求,使得行政审批改革势在必行。自2001年10月9日中央发布《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至2004年5月,国务院分三批宣布取消18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交由行业自律管理121项,下放管理层级46项。其中涉及新闻出版的取消27项,下放5项。
2004年为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节点,为使行政审批有法可依,《行政许可法》于当年7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全国人大依法对一批法律进行了修正,有关部委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如新闻出版总署6月16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等。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分别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并于7月1日开始施行,分别保留500项行政许可审批及211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其中,涉及新闻出版的行政许可审批2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最终新闻出版总署报国务院同意的为36个大项。
至此,我国的行政审批进入一个相对比较规范的阶段。新闻出版领域的行政审批也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高位阶法律法规来施行。在保留的36个审批项目中,主要是各种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等)或发行单位的建立;出版或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报纸或期刊的创办、增刊、变更刊期;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涉外的机构设立、进口、发行(包括展览)、出版及接受赠送等事项。其余由低位阶法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基本被剔除或纳入新的法律法规中。
2004年-2014年,国务院分别进行了六个批次的行政审批取消或下放。2013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显示出中央更加重视行政审批的改革。
对比2014年出台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与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可以看到,主要变化在于报纸或期刊增刊、变更刊期或变更登记地的审批取消或下放,涉及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及“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等的审批取消,而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过去一直由国有企业独占。同时电子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的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行政部门。
可以看出,政府由管“印刷、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及出租”逐渐过渡到主要管“出版”及涉外相关业务。
从总趋势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政审批和监管逐渐从发行、生产与经营等领域退出,正在履行其简政放权、由市场主导的承诺,而关乎国家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出版及涉外相关项目仍需审批。
依目前改革的成果来看,审批项目的数量已经大减,目前主要的问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概念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一次正式提出,作为与行政许可相对的概念。非行政许可审批没有法定概念和设定权限规定,其监督、监管和救济手段不充分,这就为各部委及地方行政机构开了方便之门,使大量行政审批游离于《行政许可法》外。
如何实现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减少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将是下一步工作的要点,这也是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列出“负面清单”的要点所在。新闻出版领域非行政许可比例较低,仅“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一项,但地方管理部门是否会绕道制定相应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值得关注。
2002-2014年新闻出版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一览
●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取消2项。包括: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取消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中,取消4项,下放4项。包括: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的子项);下放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4项。包括: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取消4项,下放5项。包括: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取消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取消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取消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下放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下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下放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取消8项,下放2项。包括:取消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审批;取消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取消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兼并审批;取消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合并审批;取消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分立审批;取消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审批;取消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取消音像非卖品复制审批;下放期刊出版增刊审批;下放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18项。包括:取消地方软件登记办事机构设立审批;取消涉外版权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取消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批;取消出国参加国际书展审批;取消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审批;取消非出版物经营单位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审批;取消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取消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取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盘、只读类光盘等)改变名称审批;取消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含磁盘、只读类光盘等)改变企业类型审批;取消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取消报纸出版“号外”审批;取消报纸变更版数审批;取消中小学教辅类图书选题审批;取消报纸出版精选本审批;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取消部分古旧小说出版审批;取消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审批。
●2003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中,取消4项。包括:取消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批;取消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取消中央单位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审批;取消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取消6项。包括:取消举办体育新闻发布会审批;取消出版超额品种挂历审批;取消出版向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发行的繁体字版本图书核准;取消出版向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发行的繁体字版本报纸核准;取消出版向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发行的繁体字版本期刊核准;取消出版向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发行的繁体字版本音像制品核准。
(来源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