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两 个规定”),包括《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涵盖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管理、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的政策。
记者注意到,政策中有一部分本身能直接指导改革工作,如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部分的具体条文;还有一部分是从已有法律政策(如《公司法》与《关于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梳理出,但适用于文化企业改革与发展,如文化企业改制中资产转让及资产划转涉及的契税优惠;最后一部分为文化体制改革专门 配套政策。
  “两个规定”发端于2003年 文化体制改革之初,之后配套财税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如《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 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与《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6]153号)。由于“两个规定”为“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每五年到期后国务院会针对文化改革发展状况继续发布完善后的 新版本。目前的“两个规定”已经为“第三版”,其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记者特对其中最为业界关注的亮点进行了梳理。
   亮点政策1:《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第五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 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 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与之类似,不赘述。)
   点评: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转企改制后能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的文化企业主要适用于“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青少年 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也就是说,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中大部分的划拨土地都要变为有偿使用。 
  在2008年版“两个规定”中只明确“划拨土地的有偿使用”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而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偿使用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租赁”等,在此版文件中被明确可以采用。
亮点政策2:《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第二十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一条“由财政 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第二十二条“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 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点评:按照惯例,“两个规定”发布后财税相关部门会配套发布文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政策,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文件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在“两个规定”前发布,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企业的所得税、房产税等减免的政 策《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与《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31号)已经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新版本还没有发布,但是“两个规定”中已经公布了相关内容。
   依据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 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的精神,涉及文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出口免退税等内容的财税优惠条款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或将在近期由相关 部门发布。
  有关电影与有线电视的税收优惠在“财税[2009]31号”文中均有涉及,此次在“两个规定”中被延续,并且新增对农村有线电视、城市电影放映等增值税优惠。
   另外,改制单位如果希望通过支付出让金协议转让或国家出资(入股)来获得土地使用权,对资产增值部分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同时办理资产过户手 续,会产生大量契税、手续费等。那么,《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就是一个不错的配套政策。
  亮点政策3:《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第六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点评:同“高新技术企业”类似,入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未纳入的只能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职 工教育费列支比例大幅提高,“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普通企业的比例是2.5%。
  不过要享受两款财税优惠条件,不仅企业要处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城市内,还要符合一系列的硬性标准,如高学历人才、外包收入比例等都要超过50%,具体事项由《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所规定。
  另外,在体制建设方面,“两个规定”还明确提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和职工工资形成机制及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试点和股权激励试点等。
   “两个规定”还提到支持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有条件应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及 鼓励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等。基本上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的要求在此文件中都涉及到了,相应的政策有的也已经落地,这些政策红利会 收获什么样的成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